人社部社会保险服务条例,人社部社会保险服务条例全文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人社部社会保险服务条例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人社部社会保险服务条例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河南省社会保险条例?
个人缴费根据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最低数为上年全市职工工资的60%;最高数为上年全市职工工资的300%)的8%缴纳。
②单位缴费根据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22%缴纳。2006年1月1日起,人社部将个人养老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
此前的政策是个人缴费全部和单位缴费的3%计入个人养老账户,单位缴纳的19%划转为社会统筹,而新政策将单位缴费的3%也划入社会统筹用来解决养老空账问题。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该认定为工伤。
根据人社部执行工伤保险条例的意见(二)、最高法司法解释,职工在参加单位组织或者指派的与工作有关的活动中受伤,视为工作原因。
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以及
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都属于工伤。
嘉兴市工伤保险条例?
你好,嘉兴市工伤保险条例如下: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包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基金会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工作人员、职工、雇工(以下统称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适用本条例。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条例内容可能会因嘉兴市的具体政策而有所不同。如果您想了解更多信息,建议查询嘉兴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或咨询当地社保局工作人员。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人社部社会保险服务条例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人社部社会保险服务条例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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